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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统赦免自己儿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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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两天在知乎上看到一个有趣的问题:“拜登赦免了自己的儿子,这么明显的制度漏洞,为什么没有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?三权分立失效了吗?”

我也兴冲冲地讨论了几句,结果不幸被封号。我在国内网站发帖一向谨慎,尽量不参与任何与中国有关的话题,平时只是讨论技术或是讨论在美国的日常生活(一零年之前,我还没出国的时候,都不需要这么小心翼翼。)。这次也一样,为了避免误会,我还特别说明了,所有评论只针对美国,但仍然被封号。申诉后,得到的回复让我想起了那个经典的笑话:“你少来这套,我在中国生活几十年了,你批评的谁我能看不出来?”

这是我对几个问题的个人看法,好不容易写了一大篇,不想它丢了,所以重新整理备份在这:

为什么拜登可以“凌驾于法律之上”?

其实,拜登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,他是依法赦免了自己的儿子。这条法律可能存在漏洞,也可能不够合理,但在美国,所有人,包括总统,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事,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。

什么才叫“凌驾于法律之上”?举两个简单的例子: 如果总统没有赦免权,但总统依然让法官判自己儿子无罪; 或者总统操纵国会修宪,赋予自己本来没有的权力。这才是真正的“凌驾于法律之上”。

拜登的行为完美诠释了:“总统是靠不住的”。总统既然也是人,就无法摆脱人性的弱点:不受制约的权力,必然会被滥用。因此,好的制度的核心在于限制权力,确保所有权力都能受到有效的制衡与监督。

“三权分立”正是为此而设计。试想,如果总统能随意罢免法官和议员,那么他必然会进一步影响法律的制定与裁决,进而凌驾于法律之上。

总统能否赦免自己?

这一点在美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,因此存在争议。

历史上,尼克松在“水门事件”面临弹劾时,曾咨询过自我赦免的可能性。当时美国司法部出具了一份著名的法律备忘录,引用了古老的法理原则:“任何人不得成为审判自己的法官”,明确反对总统自我赦免。最终尼克松选择了辞职,并由继任者福特赦免。虽然目前尚无最高法院的判例,但主流法学界倾向于认为,总统不能赦免自己,否则总统将彻底凌驾于法律之上。

为什么其他两权未能制约总统?

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的底线目标,是防止暴政与独裁的产生,防止权力的高度集中导致人道主义灾难,但它并不能杜绝所有的行政瑕疵或道德私心。

权力制衡的关键在于“均衡”。总统的赦免权存在争议,但这也只是美国制度上诸多漏洞之一。如果要求总统完全不会犯错,那必然意味着另外两权过大,造成新的问题。例如,韩国的司法权相对较强,可以保证把每任总统都送进监狱,但它也仍然没能彻底杜绝总统滥用权力。 假如总统真的老老实实服服贴贴了,那只能说明检察官失去了制约,成为了事实上的独裁者。

司法权本身也并非完美,法律有时也会出错。总统的赦免权,正是对司法权的一种制约:如果司法失衡,总统的赦免权有时能起到“纠偏”作用。历史上,安德鲁·约翰逊总统在南北战争后,利用赦免权大赦了南方联盟的士兵,虽然在当时极具争议,但在长远看,这有助于国家从分裂中愈合,避免了无休止的政治报复。

此外,我们必须明白,三权分立对“赦免权”的制约并非通过法院推翻总统的决定(法院无权这么做),而是通过政治后果来实现的:即国会的弹劾和选民的投票。拜登此次之所以能“逃过”制约,是因为他处于一个特殊的政治窗口期:他已放弃连任,不再惧怕选票惩罚;且任期将至,国会即便发起弹劾也为时已晚。这确实是制度设计中针对“即将离任总统”的一个监管真空区。

不论怎样,权力之间的制约,不能一味追求绝对的“完美”,而是要在不失衡的前提下防止最坏的情况。

能否立法限制总统赦免直系亲属?

我个人非常赞同增加类似的限制,但这是一个在法理上极难实现的愿景。因为总统的赦免权直接源自《宪法》,而非国会的授权。根据美国法律层级,国会无法通过普通的“立法”来剥夺或限制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力。如果真要限制,唯一的途径是修改宪法(宪法修正案)。在美国的政治现实中,修宪的门槛极高(需三分之二国会同意及四分之三州批准),这在当前分裂的政治环境下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。而且,这背后有许多复杂的因素需要考量。比如:如何界定“亲属”范围?如果禁止赦免亲属,是否也要禁止赦免“朋友”?那什么又算是朋友?极端情况下,比如内战爆发,总统的儿子作为叛军,是否可以被赦免?如果不能,而其他叛军都被赦免,唯独总统的儿子被判刑,这是否公平?

美国的制度一点都不完美,但它赋予了我批评它的自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