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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统赦免自己儿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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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两天在知乎上看到一个有趣的问题:“拜登赦免了自己的儿子,这么明显的制度漏洞,为什么没有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?三权分立失效了吗?”

我也兴冲冲地讨论了几句,结果不幸被封号。我在国内网站发帖一向谨慎,尽量不参与任何与中国有关的话题,平时只是讨论技术或是讨论在美国的日常生活(一零年之前,我还没出国的时候,都不需要这么小心翼翼。)。这次也一样,为了避免误会,我还特别说明了,所有评论只针对美国,但仍然被封号。申诉后,得到的回复让我想起了那个经典的笑话:“你少来这套,我在中国生活几十年了,你批评的谁我能看不出来?”

这是我对几个问题的个人看法,好不容易写了一大篇,不想它丢了,所以重新整理备份在这:

1. 为什么拜登可以“凌驾于法律之上”?
其实,拜登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,他是依法赦免了自己的儿子。这条法律可能存在漏洞,也可能不够合理,但在美国,所有人,包括总统,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事,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。
什么才叫“凌驾于法律之上”?举两个简单的例子: 如果总统没有赦免权,但总统依然让法官判自己儿子无罪; 或者总统操纵国会修宪,赋予自己本来没有的权力。这才是真正的“凌驾于法律之上”。
拜登的行为完美诠释了:“总统是靠不住的”。总统既然也是人,就无法摆脱人性的弱点:一旦获得不受制约的权力,必然会滥用。因此,好的制度的核心在于限制权力,确保所有权力都能受到有效的制衡与监督。
“三权分立”正是为此而设计。试想,如果总统能随意罢免法官和议员,那么他必然会进一步影响法律的制定与裁决,进而凌驾于法律之上。

2. 总统能否赦免自己?
这一点在美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,因此存在争议。历史上,尼克松和克林顿在危机时都曾考虑过赦免自己,但最终选择放弃,因为大多数人认为宪法某些条款间接规定了:总统无权对自己行使赦免权。
我个人也倾向于认为,总统不能赦免自己。但最终,这一问题只有在得到法官的裁决后才能尘埃落定。

3. 为什么其他两权未能制约总统?
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的目标是防止最坏的情况发生,比如种族屠杀、大清洗、饿死三千万等,但它并不能杜绝所有错误。
权力制衡的关键在于“均衡”。总统的赦免权虽然存在争议,但其实这只是诸多漏洞之一。如果要求总统完全不会犯错,那必然意味着另外两权过大,造成新的问题。例如,韩国的司法权相对较强,可以保证把每任总统都送进监狱,但它也仍然没能彻底杜绝总统滥用权力。 假如总统真的老老实实服服贴贴了,那只能说明检察官失去了制约,成为了事实上的独裁者。
司法权本身也并非完美,法律有时会出错。总统的赦免权,正是对司法权的一种制约:如果司法失衡,总统的赦免权有时能起到“纠偏”作用。历史上,林肯在南北战争后赦免了所有南方叛军,避免了大规模的司法惩罚,拯救了无数生命。
因此,权力之间的制约,不能一味追求绝对的“完美”,而是要在不失衡的前提下防止最坏的情况。

4. 能否立法限制总统赦免直系亲属?
我个人非常赞同增加类似的限制。但这并非易事,背后有许多复杂的因素需要考量。比如: 如何界定“亲属”范围? 如果禁止赦免亲属,是否也要禁止赦免“朋友”?那什么又算是朋友?极端情况下,比如内战爆发,总统的儿子作为叛军,是否可以被赦免?如果不能,而其他叛军都被赦免,唯独总统的儿子被判刑,这是否公平?
这些问题并非三言两语可以解决。

美国的制度一点都不完美,但它赋予了我批评它的自由。